(2017)苏0508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苏州大学与黄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大学,黄国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289号原告:苏州大学,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号。法定代表人:熊思东,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子萍,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国存,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苏州大学与被告黄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大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