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怀诉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上窝铺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怀,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上窝铺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上窝铺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397号原告王金怀,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上窝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上窝铺村。法定代表人荀志宇,职务村主任。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上窝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上窝铺村。负责人付玉清,职务组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金怀与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上窝铺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上窝铺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淑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上窝铺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怀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上窝铺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上窝铺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0.00元,由原告承担6660.00元,退还原告6660.00元。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芷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