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吕琴、王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琴,王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03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吕琴,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王龙军,男,1973年7月2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吕琴申请王龙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龙军应支付申请人吕琴案款485806.8元,承担执行费7187.1元。现因被执行人王龙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祖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