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志民、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民,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黎胜宽,谷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3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民,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榕华北大街1898号。法定代表人:谷文君,总经理。被执行人黎胜宽,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谷文君,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跃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黎胜宽、谷文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部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