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3311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311号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邱建国,总经理。被告:陶国华,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