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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10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波、彭爱与彭义、董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波,彭爱,彭义,董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095号之三原告:马波。原告:彭爱。被告:彭义。被告:董茜。原告马波、彭爱与被告彭义、董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马波、彭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波、彭爱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波、彭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马波、彭爱负担。审判员  邓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