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小民申请执行赵小国、侯小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民,赵小国,侯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9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民,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城北居委会。被执行人赵小国,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城北居委会***户。被执行人侯小金,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小国、侯小金应当履行部分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