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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路绪霞、王柄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路绪霞,王柄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876号原告:李超群,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特别授权,系李超群姐姐。被告:路绪霞,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柄兰,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生,住址同上,系路绪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群与被告路绪霞、王柄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的住址不准确,本案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待提供新的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超群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700元,退回原告李超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亚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