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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关于李某1与李某2、李某3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5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某2,女,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某3,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关于李某1与李某2、李某3继承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特6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1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李树琦名下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Y74239)归李某1所有(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