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雷鸣与赵亚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鸣,赵亚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5**民初708号原告:雷鸣,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生,现住晋城市开发区。被告:赵亚杰,男,汉族,现住晋城市。原告雷鸣诉被告赵亚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鸣以双方自行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鸣撤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由原告雷鸣负担。审判员 张东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苏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