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6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姚远与李世英、任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远,李世英,任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779号之一原告:姚远,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世英,又名李红波,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任建伟,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姚远诉被告李世英、任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姚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远负担。审 判 长 贺松峰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人民陪审员 牛会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吕婉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