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岳伍诉被告王伟、朱滨滨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伍,王伟,朱滨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421号原告:岳伍,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被告:朱滨滨,男,28岁,汉族。原告岳伍诉被告王伟、朱滨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王伟、朱滨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也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另外,原告起诉时,被告朱滨滨身份不明。原告可在上述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和身份明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原告岳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翁怀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