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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邹文伦、刘开全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伦,刘开全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8601刑初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文伦,男,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凯、杨雷,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开全,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仲伟、汤永远,江苏仲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文伦、刘开全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文伦及其辩护人杨凯,被告人刘开全及其辩护人孙仲伟、汤永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文伦、刘开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份将位于邳州市岔河镇样墩村汶河堰的60棵杨树予以砍伐。经邳州市林业部门鉴定,被砍伐树木系省级重点公益林,立木蓄积为25.45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邹文伦、刘开全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文伦、刘开全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无辩解,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邳州市林业局出具的杨树伐区位置图及说明,承包合同书,证人宋某、邹某1、刘某、邹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邹文伦、刘开全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邹文伦和刘开全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缴纳罚金和补植树木,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文伦、刘开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文伦、刘开全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文伦、刘开全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承担所犯罪名的法律责任,积极预缴罚金;经教育后,二被告人意识到滥伐林木的危害性,并自愿对砍伐的林木进行了补种,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惩罚滥伐林木犯罪,修复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文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宣告之日一次缴纳。)二、被告人刘开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宣告之日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