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树晖与被告马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晖,马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768号原告:何树晖,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马麟,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原告何树晖与被告马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何树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树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鑫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