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谭贵生申请执行温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贵生,温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谭贵生,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温丽红,女,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谭贵生申请执行温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温丽红偿还申请执行人谭贵生借款10万元,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