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1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荣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8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强,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2013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3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4日20时许,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XX酒店,被告人李荣强先后与其友李某、罗某三人平分“四特三星”白酒一瓶、“南昌八度”啤酒两瓶,后被告人李荣强驾驶赣M×××××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搭载李某(副驾驶位)、罗某(后排)、邓某(后排)从XX酒店行驶至新建区长堎镇花果山路“XX会所”附近停车时被南昌市特警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荣强血样乙醇成分含量为193.1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荣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前科材料,被告人李荣强归案经过材料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荣强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荣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涛桂人民陪审员  徐细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