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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恒沣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富轩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邓发文,张兰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恒沣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富轩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邓发文,张兰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247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主要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樟,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芝,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发文。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恒沣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发文。被告:佛山市南海金富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纪均。被告: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发文。被告:邓发文,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兰群,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恒沣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富轩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邓发文、张兰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被告邓发文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被告邓发文主要经营生产地址位于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区为本案联系最为密切的连接点。本案应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依法移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邓发文的管辖权异议涉及地域管辖问题。地域管辖中,专属管辖优先于约定管辖,约定管辖优先于其他法定管辖。本案不存在专属管辖情形,而被告邓发文所主张应以被告主要经营生产地确定管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属法定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订立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恒沣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与分别于被告佛山市南海金富轩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与分别与被告邓发文、张兰群签订的《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双方争议由乙方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原告之起诉属约定管辖。上述管辖约定明确,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管辖约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上述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由于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邓发文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邓发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邓发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宁斌人民陪审员  肖璇娜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嘉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