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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大丰绿野家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大丰绿野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57964-7,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负责人:陈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丰绿野家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53282-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中小企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龙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大丰绿野家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不便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登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