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梁通虎、田玉贵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梁通虎,田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平舒乡王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通虎,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玉贵,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人。上诉人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5民初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寿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寿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梁通虎、田玉贵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11月18日梁通虎、田玉贵与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寿阳县北河坡煤矿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甲方(梁通虎、田玉贵)承诺和保证本协议生效前目标公司除已向乙方(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审计、评估机构披露的债务外没有其他债务;如果发生甲方于协议生效日前未向乙方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的债务纠纷或其他权利争议时,甲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予以解决,使转让标的和乙方免受损失;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目标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双方对发生争议后解决纠纷的管辖有明确约定。而目标公司即寿阳县北河坡煤矿所在地为寿阳县,故寿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5民初80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寿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