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浙江万银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家住自贡市自流井区。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杨秀英,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秀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危险驾驶罪无异议;2、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较小,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CMU8**小型轿车从自流井区同兴路往汇东新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自流井区滨江路十字口桥下路段时,因车辆碰闯道路中间的交通设施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40mg/100ml。因其涉嫌酒驾被民警带到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56.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挡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辨认笔录;证人尤某、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及该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微规范化量刑说明1、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可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起点刑;确定基准刑为二个月。2、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15日,本刘国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6.6mg/100ml,增加三个月。即五个月;3、在量刑基础上,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增加30%以下,即增加一个月刑期。即拘役六个月;4、如实供述减少10%及承办人决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