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复印与张学海、肖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复印,张学海,肖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046号原告:王复印,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济宁市汶上县郭楼镇孙庄村村民。被告:张学海,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大雨驻村村民。被告:肖金梅,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通讯九州大道营业厅职工。王复印与张学海、肖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运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复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复印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