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复印与张学海、肖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复印,张学海,肖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046号原告:王复印,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济宁市汶上县郭楼镇孙庄村村民。被告:张学海,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大雨驻村村民。被告:肖金梅,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通讯九州大道营业厅职工。王复印与张学海、肖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运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复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复印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