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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马林翔与常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翔,常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483号原告:马林翔,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现住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文,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新红(常磊母亲),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集春,巩留县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林翔与被告常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马林翔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林翔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翔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马林翔负担。审判员  陈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包学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