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索普(福建)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索普(福建)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陈玉平,刘建英,黄晓宇,刘建平,宁德市优诺游艇设备有限公司,陈平华,孙倩华,王幼仙,林茂青,刘婧婧,徐子耀,陈菊英,林凯,欧圣威(宁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信和广场137号10-11楼,组织机构代码70510251-7。法定代表人蓝晓寒,经理。被执行人:索普(福建)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15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9606495-7。法定代表人陈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玉平,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建英,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晓宇,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阳头街道黄厝下巷49号,联系地宁德市。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联系地址(金城花苑)2幢6-A室。被执行人:宁德市优诺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郑港路2号(优诺游艇厂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平华,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孙倩华,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王幼仙,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阳头街道鹤祥路101号204室,联系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茂青,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婧婧,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子耀,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菊英,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棠发后7号,联系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凯,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欧圣威(宁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98号裕丰园1幢1-704,组织机构代码55958309-1。法定代表人林春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索普(福建)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陈玉平、刘建英、黄晓宇、刘建平、宁德市优诺游艇设备有限公司、陈平华、孙倩华、王幼仙、林茂青、刘婧婧、徐子耀、陈菊英、林凯、欧圣威(宁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菊英、徐子耀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264号凯兴小区6号楼601号房及27号杂货间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平华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坪塔西路5号金城花苑6-A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幼仙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南金山大厦一层1号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欧圣威(宁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三屿围垦西北侧(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婧婧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坪塔东路1号(冠宏星花苑)21幢702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凯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南天马新村的房产。上述查封的房产尚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谢 梁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