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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学军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学军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41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袁屯村。组织机构代码56249621-2。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陈宝华,女,1964年7月1日出生,系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王学军,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于,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焦作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7月11日到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9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6〕324号、沁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学军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雅鑫、代理检察员卫亚旗、被告单位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宝华、被告人王学军及其辩护人田玲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学军,住所地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袁屯村,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2012年10月份,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沁阳市开发福海花园小区过程中,得知沁阳市政府准备在沁南新区建学校,为使学校能够建到福海花园小区对面,并在工程建设、相关证件办理过程中得到时任沁阳市市长魏某的关照,王学军向魏某行贿50万元人民币。另查明:1、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豫08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对魏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邱县委员会于2016年3月终止王学军政协委员、政协常务委员职务。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王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魏某任职文件、证人魏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被告人王学军作为被告单位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学军犯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学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学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王学军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韩反修审 判 员  范献献人民陪审员  陈献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