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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韦大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大珍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69号罪犯韦大珍,女,1993年8月13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贞丰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5)浙金刑一初字4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大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韦大珍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浙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十个月。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韦大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大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被评为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韦大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韦大珍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大珍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华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