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令友与李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令友,李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孙令友,男,193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有权,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孙令友与被执行人李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有权主动缴纳执行款980元(包含执行费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令友,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