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罪犯孙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626号罪犯孙军,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3年3月1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孙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0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4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651号、(2015)宁刑执字第34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军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孙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孙军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2月、2015年9月、2016年5月、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