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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方智华与谢海涛、徐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智华,谢海涛,徐俊荣,朱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891号原告:方智华,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谢海涛,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徐俊荣,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先龙,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方智华与被告谢海涛、徐俊荣、朱先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智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方智华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