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方智华与谢海涛、徐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智华,谢海涛,徐俊荣,朱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891号原告:方智华,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谢海涛,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徐俊荣,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先龙,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方智华与被告谢海涛、徐俊荣、朱先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智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方智华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