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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谭超芹与刘光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超芹,刘光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661号原告:谭超芹,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刘光贤,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谭超芹被告刘光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谭超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超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超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超芹承担。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郎寒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