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谭超芹与刘光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超芹,刘光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661号原告:谭超芹,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刘光贤,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谭超芹被告刘光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谭超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超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超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超芹承担。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郎寒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