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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上海为荣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为荣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2民催6号申请人上海为荣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春兰,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上海为荣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x,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2日,收款人为上海立新液压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出票的x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上海为荣线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爱华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朱翠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佟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