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上海为荣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为荣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2民催6号申请人上海为荣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春兰,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上海为荣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x,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2日,收款人为上海立新液压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出票的x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上海为荣线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爱华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朱翠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佟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