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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江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江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峰,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江安。本院在执行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江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6416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