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安全、黄晓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全,黄晓哲,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225号申请人:陈安全,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区。被申请人:黄晓哲,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本区。被申请人:李婷,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安全与被申请人黄晓哲、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黄晓哲、李婷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陈子昂以其位于金华小区综合楼北数第十二间一至三层营业房(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晓哲、李婷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