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丽、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丽,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守明,亢庭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财保132号申请人:潘丽,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银英,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双岭路与京沪调整交汇处路南。法定代表人:张秀云。被申请人:张守明,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申请人:亢庭军,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丽与被申请人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守明、亢庭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并查封被申请人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兴隆县奥环汽车服务部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并查封被申请人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兴隆县奥环汽车服务部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二、扣押及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扣押或查封的,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或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或提供相应的资金担保可申请解除查封。案件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潘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露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冯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