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远志房产经纪与代理有限公司与邢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志房产经纪与代理有限公司,邢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310号原告:沈阳远志房产经纪与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25号(1门).法定代表人:刘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邢爽,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志房产经纪与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沈阳远志房产经纪与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远志房产经纪与代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