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树森、覃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树森,覃贵,韦美径,覃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树森,男,1943年11年3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执行人:覃贵,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下岗工人,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美径,女,1973年4月1日出生,壮族,下岗工人,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贤,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树森与被执行人覃贵、韦美径、覃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美径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化县支行有银行账户并有存款。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美径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化县支行21×××81账户的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