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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雷小跃、玉碧华与赵秀兰、赵明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小跃,王碧华,赵秀兰,赵明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特9号申请人:雷小跃,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王碧华,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赵秀兰,女,1941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赵明勇,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雷小跃、王碧华与申请人赵秀兰、赵明勇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申请人雷小跃、王碧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雷小跃、王碧华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雷小跃、王碧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