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周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周瑾,许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0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号。代表人:董伟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瑾,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许建辉,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周瑾、许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周瑾、许建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5月4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01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