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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祥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祥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4750号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345-1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源昌,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祥兴,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祥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军胜人民陪审员  邹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