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局,胡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03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周玮,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友芳,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局以被执行人胡友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皖马运罚字[2015]00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对胡友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皖马运罚字[2015]00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伟刚审判员  宋文胜审判员  杜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家旻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