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宁翔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广润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翔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广润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278号申请人:西宁翔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马雯菲,该单位负责人。被执行人:北京广润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法定代表人:胡广,该单位负责人。申请人西宁翔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广润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广润源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西宁翔天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00000元人民币,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0000元,承担诉讼费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北京广润源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西宁翔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广润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15610元存款或提取相应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渴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