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执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832号移送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罚金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