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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832号移送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罚金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