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谢钦椿、谢泓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钦椿,谢泓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741号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曹溪中路218号(美月山庄)1幢5层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662358XL。法定代表人:陈奠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甜,女,系原告员工。被告:谢钦椿,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泓彪,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男,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新农机��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钦椿、谢泓彪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锡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