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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1501号丁却宜符兆球刘新谷刘江如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却宜,符兆球,刘新谷,刘江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501号原告:丁却宜,女,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原告:符兆球,男,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谷,男,194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告:刘江如,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赛龙,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却宜、符兆球与被告刘新谷、刘江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丁却宜、符兆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丁却宜、符兆球负担。审 判 长  肖力华审 判 员  文 玉人民陪审员  李葭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化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