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麋芝香诉谷晓松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芝香,徐敏,谷晓松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011号原告:糜芝香,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徐敏,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谷晓松,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糜芝香诉被告徐敏、谷晓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糜芝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糜芝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芝香撤回对被告徐敏、谷晓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糜芝香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