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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彭久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久林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22刑初54号公诉机关息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久林,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0日取保候审。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久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久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久林在得知公安机关正在开展清理非法持枪活动的消息后于2017年2月28日主动到息烽县公安局九庄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将自己非法持有的一支长约1.1米的火药枪交到公安机关。经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弹丸,属于枪支。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久林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彭久林科处一年以下刑罚,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久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久林的供述,到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扣押清单,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书通知书,(2017)息司矫评02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业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另,息烽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被告人彭久林适宜纳入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久林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彭久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彭久林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彭久林的认罪态度,对彭久林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久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1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该火药枪现存于息烽县公安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兰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春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