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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尹军成与朱小情、朱明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军成,朱小情,朱明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621号原告:尹军成,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朱小情,女,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朱明京,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原告尹军成与被告朱小情、朱明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尹军成以其已与被告朱小情、朱明京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小情、朱明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军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小情、朱明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军成撤回对被告朱小情、朱明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尹军成承担(该款原告尹军成已预交)。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佩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