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尹军成与朱小情、朱明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军成,朱小情,朱明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621号原告:尹军成,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朱小情,女,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朱明京,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原告尹军成与被告朱小情、朱明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尹军成以其已与被告朱小情、朱明京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小情、朱明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军成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小情、朱明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军成撤回对被告朱小情、朱明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尹军成承担(该款原告尹军成已预交)。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佩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