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和平与陈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域天下分公司,黄郑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825号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域天下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负责人:迟家方,系该分公司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该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该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郑芹,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原住湖北省当阳市。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域天下分公司与被告黄郑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域天下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域天下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域天下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域天下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