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执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与朱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朱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278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2号。被执行人朱宁,女,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朱宁职务侵占罪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泉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朱宁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依法发还。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遥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孙 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