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石元昭与鲍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元昭,鲍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979号原告:石元昭,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被告:鲍冰,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石元昭与被告鲍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邵江涛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元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元昭负担。审判员  孙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欣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