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石元昭与鲍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元昭,鲍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979号原告:石元昭,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被告:鲍冰,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石元昭与被告鲍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邵江涛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元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元昭负担。审判员 孙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欣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