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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馨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馨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744号原告沈阳馨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691993223Q。法定代表人方志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娟。被告陶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馨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和晓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洁琦 微信公众号“”